牧医学发(2016)第26号
关于选举中国畜牧兽医学会第十四次全国会员代表大会代表及推选第十四届理事会理事候选人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畜牧兽医学会、各学科分会、各相关单位:
根据《中国畜牧兽医学会章程》相关规定,中国畜牧兽医学会第十四次全国会员代表大会(以下简称"十四大")拟于2016年11月上旬在浙江绍兴市(与"学会成立80周年纪念会"、"第八届全国畜牧兽医青年科技工作者学术研讨会"同期)举行。
这次大会是我国畜牧兽医科技界的盛会,对于团结动员广大畜牧兽医科技工作者,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和中央党的群团工作会议及2016全国科技"三会"精神,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充分发挥科学技术第一生产力和人才第一资源的重要作用,助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推动畜牧兽医科技创新和畜牧业的持续健康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为保证大会顺利召开,做好代表和理事候选人的选举推荐工作至关重要。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代表和理事候选人条件
(一)代表条件
1.热爱祖国,认真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
2.在畜牧兽医及相关领域科学研究、技术开发、推广普及或科技管理、企业管理工作中,锐意进取,开拓创新,做出显著成绩,在本专业领域或"大众创业,万众创新"中有一定影响,具有良好的学风和科技工作者职业道德;
3.在学会(分会)工作中勤奋敬业,廉洁自律,奋发有为,成绩显著。
(二)理事候选人条件
1.热爱祖国,认真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
2.在畜牧兽医及相关领域科学研究、技术开发、推广普及或科技管理、企业管理工作中,锐意进取,开拓创新,为建设创新型国家做出突出贡献,在学界、业界有较高声望和影响,具有高尚的学风和职业道德;
3.在学会(分会)工作中勤奋敬业,廉洁自律,奋发有为,取得显著成绩,做出突出贡献;
4.热爱学会事业,当选后能够认真履行理事职责,积极参加学会有关会议,积极承担学会(分会)工作。
二、代表和理事候选人构成
学会十四大代表和理事候选人要有广泛性和代表性,要充分体现老、中、青结合,61岁以上的代表、理事候选人应不超过代表、理事候选人总数的30%,45岁以下的青年科技工作者应不低于代表、理事候选人总数的30%,要特别注意推选工作在生产、教学、科研、技术推广一线,在服务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助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中做出突出成绩的中青年科技工作者为代表和理事候选人。代表和理事候选人的专业、职业、年龄、性别、民族、党派等应保持合理的比例。
三、代表和理事候选人产生办法
根据上述条件和要求,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畜牧兽医学会、各学科分会要通过充分酝酿、民主协商,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通过,推选产生代表、理事候选人,并征得代表、理事候选人所在单位同意。
(一)代表产生办法
省(自治区、直辖市)畜牧兽医学会的代表,由各省级学会根据代表条件及分配名额,结合各地实际情况民主推选产生。
学科分会的代表一般为现任理事长、秘书长(或副秘书长),如分会理事长为院士,或一人兼二个分会的理事长,或占中央直属有关单位名额的可推荐一名副理事长(秘书长或副秘书长)作为代表。
中央有关部门直属政、事、企业单位的代表,由中国畜牧兽医学会与相关部门(单位)民主协商推选产生。
(二)理事候选人产生办法
省(自治区、直辖市)畜牧兽医学会根据分配的名额,在选出的代表中,按照条件推选理事候选人。
本学科及相关学科的两院院士、学会所属学科分会的现任理事长,为当然理事候选人;如果学科分会的理事长为院士,或一人兼二个分会的理事长,或占中央有关部门直属单位名额的可推荐一名副理事长(秘书长或副秘书长)作为理事候选人。
中央有关部门直属政、事、企业单位的理事候选人,由中国畜牧兽医学会与相关部门(单位)协商,从其代表中推选产生。
四、代表和理事候选人分配原则
学会"十四大"本着"推进畜牧兽医科技进步与创新、促进学科发展与技术普及、强化学术交流与合作、人才选拔与培养、调动各方积极性、增强学会凝聚力"原则,分配给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畜牧兽医学会、各学科分会、中央有关部门及相关单位代表和理事候选人名额(见附件1)。
五、注意事项
1.中国畜牧兽医学会第十三届常务理事(含两院院士)原则为学会"十四大"代表。
2.理事候选人从"十四大"代表中民主推选产生。
3.请各单位统筹安排,确保推荐的代表和理事候选人能出席中国畜牧兽医学会第十四次全国会员代表大会。
4.代表须填写"中国畜牧兽医学会第十四次全国会员代表大会代表登记表"(一式二份,并粘贴照片);理事候选人须填写"中国畜牧兽医学会第十四届理事会理事候选人登记表"(一式二份,并粘贴照片),理事候选人要同时填写代表登记表。上述表格可在中国畜牧兽医学会网站(www.mlcong.com)首页"通知通告栏"下载填写。
5.有关中国畜牧兽医学会十四大特邀代表、列席代表及团体会员单位代表等事宜另行发文通知。
6.请各单位将填好并盖章后的"中国畜牧兽医学会十四大代表登记表"、"中国畜牧兽医学会十四届理事会理事登记表"于2016年7月31日前寄(送)到中国畜牧兽医学会办公室(同时提交登记表电子版)。
六、联系方式
通讯地址:北京朝阳区农展馆南路9号博雅园1-106室
中国畜牧兽医学会办公室 邮编:100125
联系人:申凌 李传业
电 话:010-85959006/9009 传 真:010-85959010
网 址:www.mlcong.com
E-mail:caav123@163.com c06@cast.org.cn
附件:1.中国畜牧兽医学会"十四大"代表和十四届理事会理事候选人名额分配表
中国畜牧兽医学会
2016年6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