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 业 部 文 件
农医发[2005]8号
关于下达2005年度动物性产品中兽药残留监控计划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畜牧兽医(农牧、农业)厅(局、办),有关渔业主管部门,各任务承担单位:
为加强兽药残留监控工作,保证动物性产品安全,维护人民身体健康,根据《兽药管理条例》的规定,现下达2005年度动物性产品中兽药残留监控计划(见附件1)。其中,畜禽等动物性产品中兽药残留监控计划采取分批下达方式,上半年下达检测计划2596批次;水产品中兽药残留监控计划下达9390批次,为全年检测计划。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地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要认真组织本计划的实施和督查工作,并在完成本计划的同时,制订本辖区残留监控计划,其抽检数量不得低于本计划的20%。
二、本年度兽药残留检测按照我部发布的残留检测方法和残留限量标准执行(见附件2),确证方法采用国际上公认的检测方法。
三、兽药残留抽样、检测的具体操作工作程序按已发布的《官方取样程序》和《2005年度兽药残留抽样检测技术操作要点》(附件3)执行。
四、为保证抽取样品的代表性,各地不得集中抽样。一是每季度至少抽样一次;二是除后续跟踪抽样外,采样时不得对某一单位重复抽样;三是应保证本季度抽样,本季度完成检测,按时上报检测结果。凡违反本规定的,取消或核减下半年抽检计划,并进行通报批评。
五、各地要建立残留检测阳性(超标)样品追溯制度,开展跟踪抽样检测。2004年度残留检测阳性样品来源地(或单位),作为本年度监控重点。本年度监控计划中检测出的阳性样品,必须组织后续跟踪抽样检测,后续抽样比例为1:5,即发现一个阳性样品,要对被抽样单位连续跟踪抽样5次,每次追加抽取5个样品,后续跟踪抽样检测列入辖区残留监控计划。
六、继续实施残留检测阳性结果报告制度,检测阳性结果必须在10个工作日内报送抽样单位和全国兽药残留专家委员会办公室,由抽样单位依照有关规定调查处理,并将处理结果反馈全国兽药残留专家委员会办公室。
七、承担抽样和检测任务的单位要密切配合,及时沟通情况,按规定要求分别完成抽样和样品的登记、保存、交接、检测等工作,按规定的时限要求将检测结果分别报全国兽药残留专家委员会办公室和抽样单位或样品来源所在地省级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并将工作中发生的问题和建议及时反馈我部兽医局和全国兽药残留专家委员会办公室。
八、全国兽药残留专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兽药残留检测结果的汇总和兽药残留年度监控计划实施情况的总结工作,并于2006年1月底前将有关资料上报我部兽医局。
九、各地要高度重视2005年度兽药残留监控计划的落实,在充分做好协调、督促检查工作的同时,要对承担抽样、检测的单位给予必要的支持。
附件:1.2005年度动物性产品中兽药残留监控计划
2.检测方法及残留限量
3.2005年度兽药残留抽样检测技术操作要点
二??五年三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