畜牧法草案对畜禽遗传资源的保护作出全面规定 |
由于畜禽遗传资源保护缺乏严格的制度,一些珍贵畜禽品种灭绝或者濒临灭绝,有的流失海外。针对这一情况,首次提请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的畜牧法草案对畜禽遗传资源的保护作出全面规定。 畜禽遗传资源是培育新品种和配套系、保护生物多样性、实现畜牧业可持续发展的重要物质基础,是重要的生物资源。运用法律手段保护畜禽遗传资源是世界上许多国家的普遍做法。我国是世界上畜禽遗传资源最丰富的国家之一,约占世界畜禽遗传资源总量的1/6,有畜禽品种、类群576个。长期以来,由于单纯追求畜禽产品的数量,缺乏对畜禽遗传资源重要性的认识,重利用、轻保护,致使畜禽品种数量骤减。近20年来,我国已有10多个畜禽品种绝迹,20多个品种濒危,百余个品种数量急剧下降。 全国人大农业与农村委员会副主任委员舒惠国8月23日就草案向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七次会议作说明时表示,草案对畜禽遗传资源的保护作了全面规定:一是建立基本制度,包括:畜禽遗传资源保护制度,畜禽遗传资源调查制度,国家畜禽遗传资源状况报告定期发布制度,全国畜禽遗传资源保护规划和保护名录,畜禽遗传资源的鉴定、评估制度等。二是明确中央和地方政府在畜禽遗传资源保护中的责任,将建立畜禽遗传资源基因库、保种场、保护区作为主要的保护手段。三是对畜禽遗传资源的进出境管理作了明确规定,境外的机构、个人取得原生我国的畜禽遗传资源必须经有关部门批准,对其中国家级畜禽遗传资源保护名录中的畜禽遗传资源,我国要按照共享惠益原则分享研究和开发畜禽遗传资源所获得的利益。 为了更有效地保护饲养者的利益,草案对种畜禽的生产经营作了全面规定。一是简化了审定制度,对培育的畜禽新品种、配套系和新发现的畜禽遗传资源,在推广前应当通过国家畜禽遗传资源委员会审定或者鉴定。二是继续实行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制度,并进一步明确了生产经营许可证的分级管理。但是,为了方便广大农户饲养畜禽,对农户用于自繁自养、互助配种的种畜禽,作了免除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的规定。三是对种畜禽实行严格的质量监督。四是针对进口的种畜禽作出了技术性要求。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