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规范高致病性动物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的审批工作,农业部根据国务院2004年11月12日颁布的《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于2005年5月20日制定发布了《高致病性动物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审批办法》(农业部令第52号) 。根据该条例第七条、第八条的规定,农业部又于2005年5月24日发布了《动物病原微生物分类名录》(农业部令第53号) 。
京公网安备11010502054089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