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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畜牧兽医学会章程
2005/7/12 9:30:58    新闻来源:中国畜牧兽医学会
   

中国畜牧兽医学会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会的名称为:中国畜牧兽医学会(以下简称本会),英文译名:Chinese Association of Animal Science and Veterinary Medicine缩写:CAAV

第二条  本会是由中国畜牧兽医科学技术工作者自愿结成的全国性、学术性、科普性、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

本会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决贯彻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方略,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按照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全面深化改革、全面依法治国、全面从严治党的战略布局,认真履行为科学技术工作者服务、为创新驱动发展服务、为提高全民科学素质服务、为党和政府科学决策服务、加强自身建设的工作职能,促进科学技术的繁荣和发展,促进科学技术的普及和推广,促进科学技术人才的成长和提高,促进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实施,营造良好科学文化氛围,坚定不移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群团发展道路,不断增强政治性、先进性和群众性,紧密团结凝聚科学技术工作者在党的周围,为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而努力奋斗。

本会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爱国主义精神,遵守社会道德风尚,自觉加强诚信自律建设。

第四条  本会坚持中国共产党的全面领导,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第五条  本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中国科学技术协会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民政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

第六条  本会住所设在:北京市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七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

(一)围绕畜牧兽医科技和产业发展开展学术交流,活跃学术思想,促进学科发展,推动自主创新。

(二)弘扬科学精神,普及科学知识,传播科学思想和科学方法,捍卫科学尊严,提高全民科学素质。

(三)开展民间国际科技交流活动,发展同国外的相关学术团体和科技工作者的友好交往,促进国际交流合作。

(四)依照有关规定,编辑、出版、发行畜牧兽医科技书籍、报刊及相关的音像制品,传播科学技术信息。

(五)密切联系科学技术工作者,反映会员和科技工作者的建议、意见和诉求,维护其合法权益,促进科学道德建设和学风建设。

(六)对国家、行业科技政策、法规制定和国家事务等,提出科技建议,促进决策的科学化、民主化。

(七)开展科学技术方面的论证、咨询服务,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举办科技展览,支持科学研究;接受委托承担本行业科技、经济发展规划的制定,项目评估,科技成果鉴定,技术评价;参与并承担技术标准制定、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和认证等政府转移的社会服务职能;推广先进技术,促进科学技术成果转化。

(八)贯彻国家人才强国战略,依照国家相关规定并经有关部门批准开展对科技工作者的表彰奖励、继续教育和培训工作,积极培养举荐人才。

(九)促进学会办事机构建设,提高服务会员和科技工作者效能,建设科技工作者之家。

(十)兴办符合本会章程、有利于畜牧兽医科技和产业发展的社会公益事业。


第三章  会员

第八条  本会的会员包括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

第九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会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三)在本会的业务、行业、学科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四)普通会员:具有中级或相当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或职务的科技人员;获得硕士学位以上者;或虽无上述技术职称,但长期从事畜牧兽医工作,并作出较大贡献者;热心和积极支持学会工作并具有相应专业知识的管理工作者。

(五)高级会员:具有高级或相当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或职务的畜牧兽医专业科技人员;或虽无上述技术职称,但长期从事畜牧兽医工作,并作出突出贡献者;热心和积极支持学会工作并具有相应专业知识的企事业、社团的高级管理工作者。

(六)外籍会员:凡在学术上有较高成就,对我国友好,并愿意与学会交流和合作的外籍专家、学者,经学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备案后可吸收为外籍会员。外籍会员可优惠获得学会出版的学术刊物和有关资料,可应邀参加学会在国内主办的学术会议并获得相关的其他服务。

本章程以下规定不含外籍会员。

(七)单位会员:与本会的学科(或专业)有关,具有一定数量的科技人员(含聘请的专家、顾问)、并积极支持和参加学会的学术交流、科普宣传、技术服务、继续教育、期刊出版等各项活动的企业、事业单位以及依法成立的相关学术性社会团体。

第十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由本会会员二人介绍或单位推荐;

(三)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四)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发给会员证。

第十一条  会员的权利和义务

(一)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会的活动;

(三)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按规定缴纳会费;

(六)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两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决定本会的工作方针和任务;

(二)制定和修改本会章程;

(三)选举、罢免理事会理事和监事会监事;

(四)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五)制定、修改会费标准;

(六)决定终止事宜;

(七)决定章程规定的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五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1/2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制定和修改章程,须经到会会员代表2/3以上表决通过,不得以鼓掌方式进行表决。涉及换届改选事项的会员代表大会,不得以通讯方式召开。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特殊情况下,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的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理事不能到会,可委托代表参加,并有委托投票权。民主决议事项,不得以鼓掌方式进行表决。

第二十条  理事会的职权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罢免常务理事、副理事长、理事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和除名;

(六)决定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的设立、变更和终止;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九)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一条  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常务理事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1/3),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二十条一、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每半年召开一次会议;特殊情况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三条  本会的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热爱祖国,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具有良好的学风和道德;

(二)在本专业学科和业务领域内有较高造诣和较大影响;

(三)热心学会工作,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四)工作作风民主,团队精神强;

(五)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任职时年龄不超过62周岁且为专职;

(六)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七)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四条  本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每届任期五年,连任不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方可任职。

第二十五条  本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  本会理事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因特殊情况,经理事长委托、理事会同意,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可由副理事长或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

本会的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七条  本会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其他重要事宜。

第二十八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报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二十九条  本会设立监事会,监事任期与理事任期相同,期满可以连任。监事会由3~5名监事组成,监事会设监事长1人、副监事长1人,由会员代表大会或监事会推举产生。监事长和副监事长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连任不超过2届。

本会接受并支持委派监事的监督指导。

第三十条  监事的选举和罢免:

(一)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

(二)监事的罢免依照其产生程序。

第三十一条  本会的负责人、理事、常务理事和本会的财务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第三十二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列席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会议,并对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建议;

(二)对理事、常务理事、负责人执行本会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严重违反本会章程或者会员代表大会决议的人员提出罢免建议;

(三)检查本会的财务报告,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监事会的工作和提出提案;

(四)对负责人、理事、常务理事、财务管理人员损害本会利益的行为,要求其及时予以纠正;

(五)向业务主管单位、行业管理部门、登记管理机关以及税务、会计主管部门反映本会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六)决定其他应由监事会审议的事项。

监事会至少每6个月举行一次会议,监事会会议须有2/3以上监事出席方能召开,监事会决议须经到会监事1/2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第三十三条  监事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本会章程,忠实、勤勉履行职责。

第三十四条  监事会可以对本会开展活动情况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等协助其工作。监事会行使职权所必需的费用,由本会承担。


第五章  分支机构、代表机构

第三十五条  本会在本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内,根据工作需要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本会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是本会的组成部分,不具有法人资格,不得另行制订章程,不得发放任何形式的登记证书,在本会授权的范围内开展活动、发展会员,法律责任由本会承担。

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开展活动,应当使用冠有本会名称的规范全称,并不得超出本会的业务范围。

第三十六条  本会不设立地域性分支机构,不在分支机构、代表机构下再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

第三十七条  本会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名称不以各类法人组织的名称命名,不在名称中冠以"中国""中华""全国""国家"等字样,并以"分会""专业委员会""工作委员会""专项基金管理委员会""代表处""办事处"等字样结束。

第三十八条  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负责人,年龄不得超过70周岁,连任不超过2届。

第三十九条  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财务必须纳入本会法定账户统一管理。

第四十条  本会在年度工作报告中将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有关情况报送登记管理机关。同时,将有关信息及时向社会公开,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第六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四十一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和社会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和提供服务的收入;

(五)其他合法收入。

第四十二条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四十三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四十四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四十五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四十六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四十七条  本会换届或变更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进行财务审计。

第四十八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四十九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五十条  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五十一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八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五十二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五十三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五十四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五十五条  本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五十六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九章  附则

第五十七条  本章程经2021年12月26日第十五次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五十八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的理事会。

第五十九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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