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畜牧兽医学会养猪学分会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中国畜牧兽医学会养猪学分会是在中国畜牧兽医学会领导下的全国性养猪科学技术工作者的学术性群众团体。本章程根据中国畜牧兽医学会章程制订。
第二条本分会坚持四项基本原则,贯彻经济建设必须依靠科技进步,科技工作必须面向经济建设和"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方针。提倡实事求是的科学态度,开展学术上的自由讨论,团结广大养猪科技工作者,加强和兄弟学术团体之间的横向联系,为繁荣我国科技事业,促进出成果出人才,加速养猪生产的发展和科学技术的现代化做出贡献。
第三条 本分会主要任务是
(一)开展学术活动,活跃学术思想;
(二)普及科学知识,传播先进技术和经验;
(三)对国家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的决策及技术政策提供咨询和技术服务;
(四)开展国际学术交流活动,加强同国外的科学技术团体和科学技术工作者的联系;
(五)开展继续教育,提高会员学术水平;
(六)向党和政府反映会员的意见和要求,维护他们的合法权益;
(七)编辑出版学术刊物,编印有关学术资料。
第二章会员
第四条凡承认本分会会章,并符合下列条件者,均可申请加入本分会,会员条件如下:
(一)会员应是国家承认并履行合法登记手续的全民、集体、民营(外资、独资合资)或个体的从事养猪或有关的政府、企(事)业单位的干部、技术人员等。
(二)由我分会正式会员联系介绍,承认我分会章程,并向我分会提出正式申请,经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秘书长或理事长批准后可作为我分会正式会员。
第三章会员的权利及义务
第五条未经秘书长批准,会员不能以本分会名义从事商业性宣传、广告或其他盈利性活动。
第六条会员享有我分会会员的所有权利。
第七条会员有自愿退出本会的权利。
第八条对养猪产业做出突出贡献的会员经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后本分会将授予荣誉证书。
第九条会员如触犯刑律和严重违反会章,经常务理事会决定予以取消会员资格。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
第十条 本分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全国会员代表大会。
第十一条 全国会员代表大会每五年召开一次。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召开,须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中国畜牧兽医学会审查批准。延期召开时间最长不超过一年。
全国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 进行学术交流;
(二) 选举理事会理事;
(三) 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
(四) 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二条 理事会是全国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全国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分会开展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理事会理事经全国会员代表充分酝酿,民主协商,采用无记名投票等额或差额选举产生。
第十三条 理事会每二年召开一次会议;特殊情况下,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十四条 理事会的职权
(一) 执行全国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 选举常务理事;修改本分会章程;
(三) 发展会员,积极参加各种学术活动和社会公益活动;
(四) 制定本分会活动计划和内部管理制度;
(五) 领导本分会各专题组开展工作;
(六) 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七条 本分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理事会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常务理事会的职责,选举理事长。。
第十八条 常务理事会每年召开一次会议;特殊情况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十九条 本分会设正、副理事长、秘书长,任期五年,分会理事长、秘书长任期最长不超过两届,年龄不超过65周岁。
第二十条 本分会的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 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具有良好的学风和道德;
(二) 在本专业学科和产业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 热心学会工作,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四) 具有高级技术职称。
第二十一条 本分会理事长为本分会法定代表人。如因特殊情况需由副理事长或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应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方。本分会的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二条 本分会经考察,并经过常务理事会表决同意,吸收国内先进水平的养猪及相关企业为团体理事单位、团体常务理事单位或团体副理事长单位,任期5年。
第二十三条团体理事单位、团体常务理事单位或团体副理事长单位有义务每年为本分会活动提供一定资助。
第二十四条 本分会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 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理事长会议;
(二) 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 代表本分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四) 其他重要事宜。
第二十五条 本分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 主持办事机构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 接受本分会理事长委托办理的事宜;
(三) 组织本分会学术活动;
(三) 提名副秘书长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 决定办事机构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 处理其他日常事物。
第二十六条 本分会相关活动实行财务公开。办事机构相关费用由秘书长、理事长签字报账;学术研讨及技术推广活动费用收支情况在活动结束后1个月内向副理事长公布;每年账务向常务理事公布。
第二十八条 本分会办事机构人员由秘书长指定,按其权限进行管理。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九条 本章程经养猪学分会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后执行,并报中国畜牧兽医学会备案。
中国畜牧兽医学会养猪学分会
中国畜牧兽医学会养猪学分会 第七届理事会
理 事 长 :王楚端
副理事长:潘玉春 吕学斌 黄瑞华 曾勇庆
滚双宝 吴珍芳 王金勇 王希彪
梅书棋 殷宗俊 朱 砺
秘 书 长: 王金勇(兼)
副秘书长:丁向东 周 磊
秘 书:翟丽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