动物微生态学分会理事会管理办法
(讨论稿)
第一条 理事会的设立
分会是中国畜牧兽医学会依据学科划分、学科发展、业务范围和开展活动的需要,所设立的并在中国畜牧兽医学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领导下的学术组织,分会设立的理事会(常务理事会)须报中国畜牧兽医学会备案。
第二条 理事会任期
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任期原则为四年,届满应如期召开会员代表大会,完成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的换届。如遇特殊情况,会员代表大会最多延期一年,但应报中国畜牧兽医学会批准。
第三条 理事会成员设置
本分会对理事会的成员设置分为: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副秘书长、常务理事、单位副理事长、单位常务理事、理事、单位理事等。
其中,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可以由副理事长兼任)合计人数不得超10人(不包括副理事长单位负责人),常务理事不超过理事会人数的1/3,理事会成员总合计不得超过100人。
第四条 分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的任职条件
(一)拥护中国共产党,热爱祖国,具有良好的学术职业道德。
(二)在所属学科领域有较高影响力的学科带头人、专家或相关人士。
(三)热爱学会工作,身体健康,工作作风民主、之学严谨品德优良。
(四)具有正高级职称人员(副理事长单位负责人应为团体单位的中上层领导职务)。
(五)同一单位出任副理事长人数原则上控制为1人。
(六)分会理事长最高年龄不超过70岁,同时担任分会负责人职务不能超过2个。
(七)党政机关副处级以上干部兼任分会负责人,应按干部管理权限报批。
(八)原则上不再推荐退休人员担任分会的理事长、副理事长及秘书长。
(九)分会的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必须是中国畜牧兽医学会的高级会员,非高级会员者不得推荐为分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的候选人。
第五条 常务理事任职条件
基本任职条件同第四条(一)、(二)、(三)外,应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原则上具有正高级职称,或具有博士学位的副高级职称的人员(常务理事单位负责人应为团体单位的中上层领导职务)。
(二)单位、地区及行业分布比例适当。或从事本学科生产企业的法人代表(或主要负责人)的会员中产生。
(三)原则上应为中国畜牧兽医学会的高级会员,因此被推荐为常务理事的理事成员,必须为中国畜牧兽医学会的高级会员。
第六条 理事会组成原则
(一)理事组成应有一定的代表性,有利于调动各方面积极性。
(二)专家、学者、一线工作的科技工作者与管理生产人员应有一定的适当比例。
(三)能较好体现老、中、青、妇、少数民族五结合原则。
(四)每届理事会人员调整一般不得少于理事会成员的1/3。
(五)团体会员单位理事原则上应控制在理事总数的10%左右。
第七条 理事会的职权
(一)原则上每年召开一次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执行全国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推荐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
(三)决定副秘书长、各分支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四)筹备召开全国会员代表大会及学术年会。
(五)制定本会活动计划和内部管理制度。
(六)向相关部门举荐优秀人才。
(七)个人理事有权利和责任推荐相关人员成为分会会员,同时可积极举荐人才并意愿为分会工作的会员加入理事会。
(八)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八条 理事的义务
(一)推荐相关人员成为分会会员,积极举荐人才并意愿为分会工作的会员加入理事会。
(二)应积极缴纳理事会费。
(三)应积极参加分会的各项活动,原则上若4年内参加分会活动少于两次的理事,将在下届换届时不再推荐为分会的理事。
本讨论稿为中国畜牧兽医学会所属学科分会管理办法中摘录整理为《动物微生态学分会理事会管理办法》的讨论稿。
2018年4月26日
名誉理事长:文心田,程安春,毕英佐
名誉副理事长:曹国文
理事长:倪学勤
副理事长:王春凤,张日俊,吴 德,刘兴友,曹永长,杨金龙,柴同杰
副理事长(单位):张钧利,杜灵广,张明俊,王学佩,张大伟,刘明刚,凌红丽,李克克
秘书长:潘康成
副秘书长:曾燕,杨桂连,丁轲,斯大勇